日本作为全球创新指数领先的国家,其专利无效制度以行政审判为主导、司法审查为保障,形成高效且严谨的"双阶制"体系。与德国的分轨制不同,日本专利无效的最终决定权归属于日本专利局(JPO),法院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文从法律依据、程序流程、证据规则等维度,系统解析日本专利无效制度的运行逻辑与实务要点。
PART .01、法律依据:专利无效的法定理由(《日本专利法》第123条)
根据《日本专利法》(特許法)第123条,专利可被宣告无效的法定情形包括:

特殊规定:
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理由仅限新颖性、实用性和重复授权(《实用新型法》第37条)。
补充保护证书(SPC):基础专利无效则SPC自动失效(《药事法》第14条之3)。
PART .02、无效程序:行政审判与司法审查双阶制
1. 行政审判程序(JPO审判部)
管辖机构:日本专利局审判部(審判部),下设化学、机械、电学等技术领域分庭。
核心流程

程序特点:
合议组构成:3名或5名审判官(兼具技术背景与法律资格)。
审理周期:平均12-18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至2年。
订正审判联动:专利权人可在无效审判中请求订正权利要求(第134条)。
2. 司法审查程序
管辖法院:
一审: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知的財産高等裁判所)专属管辖。
终审: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
审查范围:仅审查JPO裁决的合法性(证据采纳、法律适用等),不重新审理技术事实。
关键判例:
平成20年(行ケ)第10010号:最高法院明确,法院不得直接认定专利有效性,须尊重JPO技术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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