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
一、美国商标法规定下的商标侵权情形
美国《兰哈姆法》明确指出,防止消费者混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其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有两个:商业中使用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我们称之为混淆标准。
同时,1995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TDA)正式颁布,确立了著名的商标反淡化法律制度,用以抵制利用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而进行搭便车的商业行为。
有很多中国卖家习惯了国内较为宽松的商标环境,出海后到美国难免遇到水土不服的情况。跨境卖家在销售页面上标注与已注册商 标相同或近似的图案、文字。不管是商品本身还是电商页面关键词,都是商标侵权的常规表现形式。不仅如此,在已注册商标的搜索关键词结果中,卖家以竞价排名的方式出现在结果页面上,也会有被美国法院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的可能性。
二、美国商标合理使用的情形?
《兰哈姆法》规定,允许第三人善意、合理且描述性地使用他人的名称,短语或图案来描述自己的产品或服务。
拆开来看,合理使用需要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这种使用是描述性的,是卖家为了介绍自己的产品的质量和特征,而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区别商品服务的来源。二是这种使用是善意的、合理的。放到中国的商标司法实践下就是商标的"描述性使用"。
举个例子:在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诉联合利华(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中,原告虽然在洗发液香波商品上注册了"无懈可击wuxiekeji"商标,但是这并不能阻碍被告在自家广告中使用"无懈可击"和"无屑可击"字样,因为无懈可击本身是一个中文成语,意思是指没有一点弱点可以让人攻击,是一个褒义词。因此,被告仅仅通过用该成语来描述自家产品的去屑功能和出类拔萃的质量,用通用成语描述性使用,以达到给消费者留下产品功能强大、质量过硬的正面印象。所以被告是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上的区别来源使用。
再举个例子......... (图片来源:图虫创意)一、美国商标法规定下的商标侵权情形美国《兰哈姆法》明确指出,防止消费者混 淆是其主要的立法目的,其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要件有两个:商业中使用和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我们称之为混 原文转载:https://www.kjdsnews.com/a/11526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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